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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自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21-01-05

江宁区自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205月24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宁区属地自媒体信息发布和传播主体的管理和引导,创造有利于自媒体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自媒体行业有序、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网络生态,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媒体是指注册地在江宁,以机构或个人名义使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

第三条 江宁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网信办”)负责对属地自媒体账号及其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传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自媒体信息服务管理

第四条 自媒体进行信息发布、转载等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维护公序良俗,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发布和传播有利于江宁区经济发展、促进区域经济、文化交流,丰富当地居民精神生活的合适内容。

第五条 自媒体不得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引诱未成年人违法和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

(十一)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禁止发布和转载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自媒体因发布、转载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该自媒体应当立即更正,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自媒体应建立健全各项信息内容管理制度,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做好信息发布、转载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 自媒体对发布内容跟帖评论负有管理责任。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的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

第九条 区网信办鼓励自媒体实行编辑责任制度,并安排专职编辑人员对刊发、转载的内容进行审查,保障传播信息的适当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 区网信办鼓励自媒体信息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网信部门、相关单位、行业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网络内容的编辑与传播、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

第十一条 区网信办鼓励区内自媒体建立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从业培训经历和奖惩情况等进行记录,及时更新调整记录,并报区网信办备案。

 

第三章 约谈与信用惩戒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区网信办在自媒体发生违法违规等情形时,约见相关人员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

第十三条 自媒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区网信办将对其主要负责人等进行约谈:

1.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自媒体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造成不利影响,情节严重的;

2.通过采编、转载未经权威部门证实的信息等获取流量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

4.未及时落实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

5.自媒体日常考核中,问题突出的;

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十四条 区网信办履行约谈职责时,自媒体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若约谈对象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区网信办将通报公安、新闻出版、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并报请上级网信部门予以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

第十五条 区网信办对违规自媒体实施约谈后,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由行业协会或第三方单位开展。

第十六条 自媒体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行业自治和考评监督

第十七条 区网信办指导江宁区网络文化协会等网络社会组织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面向江宁区境内自媒体提供沟通交流渠道和规范化的服务,不断提升行业的自律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区网信办与江宁区网络文化协会等网络社会组织建立联络制度。通过联络,强化区网信办与行业社会组织双向沟通,完善以社会组织为中介联络区内自媒体的新型治理模式。

第十九条 区网信办指导江宁区网络文化协会等网络社会组织,组织开展网络素养培训教育活动,提高自媒体对信息内容的分析和评估能力,为自媒体内容生产提供有效指引。

第二十条 区网信办联合网络社会组织、第三方专家库制定江宁区境内自媒体账号考核体系和分级分类体系,规范网络社会组织和第三方专家库主导的日常性考核。

第二十一条 江宁区自媒体账号评估体系由区网信办建立并主导,网络社会组织配合、第三方参与。区网信办根据自媒体在守法守规、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行业协会活动、企业内部员工培训和团队建设、配合网信部门工作等方面进行评估,表彰表现突出的行为主体。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与公民发现江宁区自媒体存在传播违法违规信息的,可以向区网信办举报。区网信办向社会公开网上举报平台等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区网信办将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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